注册号:325505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0号 - 申请人:榆林学优教育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550572号“榆林学优教育学校 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0号

       

      申请人:榆林学优教育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0572号“榆林学优教育学校 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9943号“學優 XUEYOU INTERNATIONAL GROUP SINCE199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69907号“IN 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51426号“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0999号“BEST 百司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72633号“宝视达连锁企业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89250号“宝视达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19715号“百世家居B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60128号“宝视达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768307号“umaido 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五至八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3550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七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055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簿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部分“学优教育”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學優”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榆林学优教育学校”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BESTEDUCATION”中文含义为“最好的教育”,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