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964270号“吉富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21号
申请人:吉立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4270号“吉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7610号“吉付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