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2301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0号 - 申请人:浙江神太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230165号“神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0号

       

      申请人:浙江神太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30165号“神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9152号“神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84207号“神钛SH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84323号“神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灯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水箱、水龙头、供暖装置、地暖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神太”与引证商标一“神太”、引证商标二和三的主要认读部分“神钛”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压力水箱、水龙头、供暖装置、照明灯具、地暖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热泵、瞬时水加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风扇(空气调节)、热泵、瞬时水加热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扇(空气调节)、热泵、瞬时水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