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8329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8号 - 申请人:北京莱特兄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832925号“WCAOM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8号

       

      申请人:北京莱特兄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2925号“WCAOM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1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94013号“骆驼酷铂CAMEL COO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1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05433号“sha mo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49627号“sha mo c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带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帆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水帆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