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21787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3号 -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2178797号“FLYEA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3号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78797号“FLYEA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2629号“Fly Ea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