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5560912号“PU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1号
申请人:北京朴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560912号“PU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1244号“普鑫五金P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1月1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502号《关于第8911244号“普鑫五金PUX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8790号“普鑫P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6年6月16日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6)第W5134号《关于第9038790号“普鑫”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