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594991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5号 - 申请人:叶惠敏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5949919号“Gold E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5号

       

      申请人:叶惠敏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易成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949919号“Gold E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99895号“Gold 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67130号“Gold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old Elite”与引证商标一“Gold Elite”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Gold Elite”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