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43032号“romant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22号
申请人:中山市罗漫谛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3032号“roman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1548号“浪漫土菲Romantic&Design及图”商标、第4580056号“浪漫绅士Romatic及图”商标、第5466061号“情趣生活romantic life”商标、第12988927号“普暉藥業PUHUI PHARMACY及图”商标、第28533724号“Romantic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出货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5月20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于2018年10月13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今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romantic”与引证商标三外文“romantic life”、引证商标五外文“Romantic lif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