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5680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1号 - 申请人:榆林学优教育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568013号“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1号

       

      申请人:榆林学优教育培训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8013号“学优教育 BEST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9838号“學優 XUEYOU INTERNATIONAL GROUP SINCE199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20353号“优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69046号“优学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05683号“优学 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885241号“优学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38804号“优学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24384号“U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355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注册,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13913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报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学优教育”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學優”、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的显著认读部分文字“优学”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BESTEDUCATION”中文含义为“最好的教育”,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