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601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3号 -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60181号“VIPKID世界大课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53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0181号“VIPKID世界大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04325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01401号“小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3779号“小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15232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81659号“世界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09491号“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60776号“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152134号“好世界 WONDERFUL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09687号“大世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530042号“大世界HU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982709号“金世界 Jing shi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148903号“世界 M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336364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516421号“e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六、九至十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十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十四属于恶意抢占公共资源,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十四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小世界”的含义、“世界茶园”的相关信息、引证商标二的含义、引证商标十权利人官网信息、“MARS”的含义、引证商标十四中“e”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429号决定,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059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十一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十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431号决定,撤销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十三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40409号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上述决定或裁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余有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世界大课堂”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四均包含文字“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十四是否恶意取得注册并非本案评审范围,申请人应另行提出评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