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11694号“汉阳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5号

       

      申请人:昆明云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保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1694号“汉阳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汉阳树”的重心落在文字“树”上,明显区别于县级行政区划“汉阳”。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汉阳”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包含“汉阳”文字的商标档案、百度搜索“汉阳树”相关页、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汉阳树”构成,其中,“汉阳”隶属于湖北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