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4160号“PayJ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73号
申请人:PAYJO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4160号“Pay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1893号“佳誉JOY及图”商标、第7945502号“电子商务网 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构成和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存在较大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积极商谈冲突服务项目上的删减或者商标共存事宜。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二提交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及引证商标二的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