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395185号“名品原創 ming pin yuan
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24号
申请人:杭州祎诗弘祺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5185号“名品原創 ming pin yuan 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1623号“名の品创MZPC”商标、第4366434号“BaiFaLianXiang及图”商标、第19410463号“名品工房”商标、第12001587号“月名品 丽月名品连锁店 LIYUE FAMOU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名品原創”、拼音字母“ming pin yuan chuang”及图形所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名品创”、“名品工房”、“月名品”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