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415326号“兄弟烤翅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11号
申请人:河南顺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5326号“兄弟烤翅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375号“胡家兄弟及图”商标、第10239188号“兄弟秘制蛇”商标、第14238103号“兄弟九香鸭”商标、第16343380号“CC兄弟”商标、第15072013号“兄弟黑鸭王及图”商标、第32586551号“兄弟醉枣”商标、第32586556号“兄弟酒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文字组合“兄弟”,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家禽(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鱼(非活)、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