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890092号“周小鲜 ZHOUXIAO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52号
申请人:日照鑫泽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0092号“周小鲜 ZHOUXI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3199号图形商标、第21322148号“钓鱼佬DIAOYULAO及图”商标、第21048903号“海里仙 HAILIXIAN及图”商标、第14800289号“集鑫源 JIXINYUAN及图”商标、第7351256号“通威水产 TONGWEI AQUACULTURE及图”商标、第5402495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