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乐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080507号“爱康乐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73号

       

      申请人:聊城市康乐美汗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0507号“爱康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2026号商标、第85699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路灯、电加热丝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浴室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浴霸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灯、冰柜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霸、晒皮肤器械(日光浴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路灯、冰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