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运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768469号“企鹅运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6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8469号“企鹅运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6842号、第17414259号、第29934796号、第30191469号、第32090248号、第32115823号、第5179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上述引证商标均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