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948343号“未来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64号
申请人:山东光影未来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8343号“未来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第26623742号“未来 CEO”商标、第20713822号“未来 Future”商标、第17735984号“未来 Family及图”商标、第31606974号“未来”商标、第31606977号“未来 Future及图”商标、第13756505号“未来金融”商标、第28732960号“未来 2049”商标、第24359631号“未来体育 FUTURE SPORTS及图”商标、第16673667号“未来商城 WEILAISHANGCHENG及图”商标、第29244907号“未来教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失效。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各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六、九、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九、十一未能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未来剧场”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文“未来”及引证商标二、三、八的显著认读中文“未来”,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缘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各引证商标使用与否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