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656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86号
申请人:上海拙色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5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创意构思,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9568号、第24926627号、第17677142号、第143394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及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