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300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87号 - 申请人:黄好庭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230075号“钢市货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87号

       

      申请人:黄好庭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0075号“钢市货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第32676876号“钢市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员工,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注册,产生的责任双方自行承担。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待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公司员工证明、共存声明书原件、引证商标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声明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但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