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ES KREML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8350号“SAMES KREML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69号

       

      申请人:EXEL INDUSTRIES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8350号“SAMES KREM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3366号“飞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76239号“世洋SH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47416号“KAM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82719号“SOG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871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85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85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00021号“SINYU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69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060495号“SINYU CA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958629号“OR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802123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请求待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指定商品、第8类指定商品及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撤销决定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8类及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