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 MADE GOO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7574号“MG MADE GOO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30号

       

      申请人:阿德摩尔家居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7574号“MG MADE GOO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5548号“美得购Made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杂志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和家用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DE GOOD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ade Goo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