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鲸 永不妥协 HLA JEANS NEVER SAY N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240560号“黑鲸 永不妥协 HLA JEANS

    NEVER SAY N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7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40560号“黑鲸 永不妥协 HLA JEANS NEVER SAY N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6980号“黑鲸 BLACKWH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48909号“NEVER SAY N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8650208号“never comprom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HLA JEANS NEVER SAY NEVER”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二“NEVER SAY NEVER”,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儿童牵引带、马具配件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儿童牵引带、马具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