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5110274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4号
申请人:丁丽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110274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4651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5366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65433号“韩梅梅 Han me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14782号“韩梅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86788号“李雷和韩梅梅 Li Lei and Han Mei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类的第15672503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30类的第15672503号“李雷yu韩梅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五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至七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五至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字符部分“李雷yu韩梅梅”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韩梅梅”文字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巧克力、甜食、糕点、面包、燕麦食品、面条、三明治、汉堡包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调味酱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调味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果、巧克力、甜食、糕点、面包、燕麦食品、面条、三明治、汉堡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