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道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4034003号“福建大道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3号

       

      申请人:福建大道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34003号“福建大道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52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912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56955号“东俊日盛 DONGJUNR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13581号“宇达 YU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11500号“东翰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5860353号“达瑞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五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五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维修电力线路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二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