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m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3063958号“edum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2号

       

      申请人:南京三槐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063958号“edu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150号“edu 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97620号“学大教育 21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8195号“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543783号“学大教育 21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547894号“学大教育 个性化课外辅导 21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99104号“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910501号“淘师 EDU www.taoshie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4141197号“E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七亦未转让,引证商标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主体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主体资格虽被注册,但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edumall”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相同的字母部分“edu”,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