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HO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1344099号“NEW HO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30号

       

      申请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344099号“NEW 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9118号“希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35771号“新希望家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78862号“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13660号“荷普 H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61136号“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9547927号“新希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将对引证商标二至六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供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NEW HOPE”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希望”和引证商标二“新希望家族”含义相近,其与引证商标三“HOPE”和引证商标四字母部“HPE”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荣誉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张亚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