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817390号“APEEL SCIENC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33号
申请人:阿皮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7390号“APEEL SCIEN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的国际注册第1246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类的国际注册第14389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类的国际注册第1246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冲突的“油石灰(油灰);工业用粘合剂”商品,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将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固态气体;水净化用化学品”其他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油石灰(油灰);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油石灰(油灰);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其他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水净化用化学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漆;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材料制的粉末、棒、板和箔形半成品合成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SCIENCES”可译为“科学”,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识别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APEEL”,其与引证商标一“apel”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固态气体;水净化用化学品;肥料”等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以及林业用的化学制品;肥料和土壤”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