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E VALLEY PROTEIN PEANUT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497333号“NATURE VALLEY

    PROTEIN PEANUT & CHOCOL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86号

       

      申请人: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333号“NATURE VALLEY PROTEIN PEANUT & CHOCOL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的所有食物均含蛋白质的成分特点,申请人放弃对“ PROTEIN”和“PEANUT CHOCOLATE”使用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然放弃了“PROTEIN”和“PEANUT CHOCOLATE”的专用权,但就一般消费者而言,仍会将其作为商标整体的一部分。申请商标中“PROTEIN”可译为“蛋白质”,“PEANUT&CHOCOLATE”可译为“花生和巧克力,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以坚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燕窝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