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Y PAT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338号“PARTY PAT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40号

       

      申请人:TRANSDERMAL SOLUTIONS,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338号“PARTY PAT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9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8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8424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87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图形系符号加号,与“红十字”的图形与名称无关,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为十字图形,且视觉较为突出显著,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