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ll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0546527号“Jalla”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58号

       

      申请人:德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23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一家享誉盛名的化妆品企业,已成为中国市场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均居于领先地位的行业领跑者。“JALA”作为异议人的英文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9494635号“JALA”商标、第17042391号“J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异议人公司介绍材料、荣誉材料;
      2、异议人企业官网、邮箱登录界面;
      3、异议人商标注册材料;
      4、异议人电商平台店铺页面。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JAL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亚麻布;浴巾;被子;狭长桌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4635号、第17042391号“JA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门帘”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存使用于“床单;被子;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等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如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546527号“JALLA”商标在“被子;床上用毯;纸制床罩;床单和枕套;床垫遮盖物;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睡袋衬里;被面;装饰用枕套;枕套;床单(纺织品);床上用覆盖物;鸭绒被;床罩;床单”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并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被撤销,原异议人将不再拥有被异议商标的在先障碍。被异议商标没有侵犯原异议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也不属于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的意见与异议中的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枕套;无纺布等。后被提出异议,经我局裁定在被子等商品不予核准注册,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被子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止,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外文商标,上述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被子;床上用毯;纸制床罩;床单和枕套;床垫遮盖物;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睡袋衬里;被面;装饰用枕套;枕套;床单(纺织品);床上用覆盖物;鸭绒被;床罩;床单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