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6404605号“美在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36号
申请人:郑州鸿宾木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04605号“美在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44961号“美在Mei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将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8664号“美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78936号“美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转让,现所有人为郑州鸿宾木艺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