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215836号“雅米读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8号
申请人:杨群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赛尔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8215836号“雅米读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198772号“米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截图;
2、广告门头;
3、宣传物;
4、收据、协议单;
5、收款方式;
6、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6日通过第165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2018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第七条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案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故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与商号、商标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据5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综合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培训等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