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zon Ch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700004号“amazon Chi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31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00004号“amazon Ch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7970号“CHI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9751号“长隆CHIME LO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8643号“ENERTIS及图”商标、第29039194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及图”商标、第29050299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及图”商标、第29042067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及图”商标、第15360087号“Rapid Signage及图”商标、第29031499号“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及图”商标、第5664947号“夏美文化夏美科技CHIAM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6911号“CHIME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58037号“CHIO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464号“CHIME FOR 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所有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原件,从内容上看,引证商标十一所有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使中国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同意函》体现了引证商标十一所有人对其商标权的处分,在无证据表明该《同意函》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