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6830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4号 -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68303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24号

       

      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文正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3日对第28683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的中国一汽红旗品牌战略发布会上,发布了全新的红旗徽标,并将其呈现于红旗车型的方向盘和轮毂上。而被申请人紧随其后抢注了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发布的红旗徽标在轮廓、构成要素以及设计细节方面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对该独创标识享有著作权,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发布的红旗新徽标新闻报道。
      2、百度在2018年1月12日前关于关键词“全新红旗徽标”的搜索结果。
      3、百度识图关于争议商标的搜索结果及详情。
      4、中国一汽红旗官网有关全新红旗徽标设计理念的介绍及搜狐新闻在2018年1月9日对该理念的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须考虑他人所述的作品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及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红旗徽标图形采用金色和红色搭配,表现形式为对开的迎风飘扬的红旗,并搭配经纬线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在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发布会正式公布全新红旗徽标,并通过搜狐网、新华网、光明网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再次,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了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红旗徽标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抢注,而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在服装等商品上将红旗徽标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并已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并未作出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