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402898号“脉洛Mee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17号
申请人:台州脉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猎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2898号“脉洛Mee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0723号“Meeloo”商标、第4408434号“MEUO及图”商标第4408437号“ME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于2018年7月13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Meel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Meeloo”仅一个字母的差别,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