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京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274551号“大京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9号

       

      申请人:威海大京园海鲜烧烤店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4551号“大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2702号“大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3457号“大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由我局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秘”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文字“大京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