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盒子Perfume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127605号“香水盒子Perfume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094号

       

      申请人:颖通(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7605号“香水盒子Perfume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7955号“香草盒子”商标、第25583815号“香水仙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淘宝店铺截图、宣传视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香水盒子”及其对应含义英文“PerfumeBox”所构成,指定使用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是描述商品香型、包装等特点的文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