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55108号“天明 始创于1942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217号
申请人:上海天明糖果食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5108号“天明 始创于1942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395号“天明TIAN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8995号“天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8494号“明天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9046号“明天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63618号“明天 TOMO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90356号“天明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918036号“天明 登大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002866号“天明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02464号“天明视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7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姜油(调味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刨冰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葡萄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天明”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天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主要认读部分“明天”、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天明”、引证商标八和九的显著识别部分“天明”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米果(膨化食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