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891870号“领航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61号
申请人:领航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北知律政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1870号“领航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1597号“领航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5741号“领航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FUTURE NAVI Future Navi(Beijing) Technolog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复审裁定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194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3002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在学校(教育)、教育、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配音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安排运动竞赛;舞蹈比赛;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赛事;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竞赛;组织文化表演;组织文化活动;安排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组织体育运动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领航未来”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文字“领航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安排运动竞赛;舞蹈比赛;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赛事;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竞赛;组织文化表演;组织文化活动;安排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专家讨论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组织体育运动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