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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650606号“Stan&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81号

       

      申请人:上海彩舍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0606号“Sta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0417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13日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