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044520号“虹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14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4520号“虹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非对在先权利的摹仿和抄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18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行业排名、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虹运”与引证商标文字“红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