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140056号“VT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35号

       

      申请人: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0056号“V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6372号“VT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49690号“VT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外观、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VTC”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VTG”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翻新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尤其是铁路货车;铁路基础结构的维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