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506765号“checkb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24号
申请人: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6765号“check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自构思,自行设计而来,申请商标“CHECKBOX”不仅可以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商品的内容等的描述性文字,还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checkbox”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一种基础控件“复选框”或理解为“检查盒”,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