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阳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0895538号“共享阳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11号

       

      申请人:昌吉市共享阳光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5538号“共享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3132号“共享时光露营地SHARING TIME Resart及图”商标、第779941号“陽光Sunshine及图”商标、第779942号“陽光”商标、第17141847号“陽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