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RT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047419号“GURT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67号

       

      申请人:温州同庆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7419号“GURT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71529号“GURTNER”(7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706号决定,撤销在马达(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及马达用的零件、即汽化器、油泵、汽油泵、水泵、空气滤清器、点火装置、起动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机床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化器供油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