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市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9623297号“云端市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73号

       

      申请人: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23297号“云端市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6978号“云端”商标、第7941253号“云端图书馆”商标、第10800881号“云端农场MITAC及图”商标、第15807826号“碧桂云及图”商标、第14651846号“瑞芝堂及图”商标、第12099448号“云端工作室”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上述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同意放弃与第16784976号“3A云端”商标、第18385374号“企业微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六)相冲突的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云计算、气象信息、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云计算、气象信息、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五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指定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建筑制图、平面美术设计、材料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分别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室内装饰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材料测试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云端”,已构成近似标识;与引证商标二、八均含有显著认读汉字“云端”,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勘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测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质勘测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