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40449H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2号 - 申请人:STANNO HOLDING B.V.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0449H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2号 - 申请人:STANNO HOLDING B.V.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0449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2号
申请人:STANNO HOLDING B.V.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2020年03月03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0449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相关的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29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中国现不接受在批发或零售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鉴于申请人放弃相关的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即放弃申请商标在“批发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以及运动用品的零售服务和商业中介服务,以及与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以及运动用品相关的进出口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企业经营,也包括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市场调查、研究与分析;销售运动包、大衣箱和旅行包、服装、鞋类、帽子、体育及运动用品的咨询、辅助以及商业中介服务;上述服务同样也通过电子方式以及电信方式进行,比如像互联网、电视网络、(移动)电话网络、电缆、卫星和以太网网络以及其他的此类网络”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陈辉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