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098629号“江淮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4号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8629号“江淮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42004号商标、第3814369号商标、第4626849号商标、第4737105号商标、第10712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商品,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满一年,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商品,即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酱、糖、巧克力”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江淮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江淮”、引证商标三、五文字“江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色糖浆、酵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色糖浆、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