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802149号“版纳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59号
申请人:云南吉威龙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2149号“版纳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2988号“版纳情及图”商标、第34198973号“版纳风情”商标(第30类)、第34198973号“版纳风情”商标(第29类)、第13650395号“版纳风情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